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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VIP免费

提纲:

一、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一)组织机构设置

  (二)责任体系建设

  (三)制度体系完善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一)通风系统优化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

  (三)通风能力核定

  (四)局部通风管理

  (五)通风设施管理

  (六)测风管理

三、瓦斯综合治理

  (一)瓦斯等级鉴定

  (二)瓦斯检查制度

  (三)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四)瓦斯抽采管理

  (五)瓦斯排放管理

  (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四、综合防尘管理

  (一)防尘供水系统

  (二)煤尘爆炸性鉴定

  (三)综合防尘措施

  (四)隔爆设施管理

  (五)粉尘监测

五、防灭火管理

  (一)防灭火专项设计

  (二)火灾预防措施

  (三)井下动火管理

  (四)高分子材料管理

  (五)消防设施配备

六、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一)安全监控系统配备

  (二)传感器安装与管理

  (三)监控数据管理

七、仪器仪表管理

  (一)仪器配备

  (二)仪器校验

  (三)仪器使用管理

八、培训教育与应急管理

  (一)人员培训

  (二)应急管理

九、隐患排查与整改

  (一)隐患排查

  (二)隐患整改

十、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机制

  (二)奖惩措施

十一、附则

××煤矿企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在于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的有效防治。“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生命线,关系到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精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防治工作,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组织机构设置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作为“一通三防”专业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至少配备1名第一学历为通风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实验室,配齐配足实验设施设备和专职实验人员。

()责任体系建设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井通风、瓦斯、防突、防尘、防灭火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必须明确“一通三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制度体系完善

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矿井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分析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做好会议记录。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通风系统优化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根据矿井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实际风量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需要,优化巷道布置和通风系统,明确开采顺序。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独立,严禁人为划分采区。减少角联通风巷道,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实现专用,不得兼做运输等其他用途。

()主要通风机管理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时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能承担全部负荷。备用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运行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生产矿井每年由矿长组织1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配风合格率应达到100%。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5%。井下各用风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局部通风管理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确保工作面风量充足、风流稳定。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或稀释瓦斯。

()通风设施管理

矿井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桥、风窗、密闭、挡风墙等,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设置,确保构筑质量符合标准。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必须合理,严禁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布置在自燃煤层中的专用回风巷必须全断面喷浆。通风设施必须加强日常检修和维护,受矿压影响大的区域要加大巡检力度,杜绝密闭、风桥、挡风墙漏风,风门、调节设施变形漏气等现象。

()测风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主要通风机、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布置要齐全、合理,设置测风牌板。测风牌板要填写测风站()名称、断面、应配风量、实测风量、风速、测定时间及测定人等内容。测风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测风仪器的使用方法。

三、瓦斯综合治理

()瓦斯等级鉴定

矿井必须依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瓦斯等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开拓新采区,应当在该水平、采区开始回采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统计矿井瓦斯抽采量、风排瓦斯量,分析矿井瓦斯涌出来源,为瓦斯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瓦斯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和瓦斯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地点包括:工作面及其进、回风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后等。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倡导“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井下任何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停产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瓦斯超限后必须查明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建立瓦斯超限分析预警机制,及时分析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原因,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瓦斯抽采管理

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应抽尽抽、抽采达标”的原则。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和抽采管网,配备满足需要的抽采设备。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瓦斯抽采计划,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时,必须采取瓦斯预抽措施。实施瓦斯抽采的工作面必须做到预抽时间、预抽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回采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达到4个月以上。严禁采掘作业超出抽采达标煤量范围。

()瓦斯排放管理

矿井必须制定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必须成立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科长、机电科长等组成的排放瓦斯领导小组。排放瓦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排放措施,明确排放方法、排放路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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