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1.对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xx市生态环境局对xx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3〕冶-068号
案件名称:xx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xx
主要违法事实:xx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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