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xx财〔2024〕28号)
当事人:
名称: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80735472
住所:xx省xx市xx区沙太南路668号之二901-903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本机关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时,抽查你单位2022年代理的“xxxx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五跑道及夹心地(含T3航站楼)、安置区项目、xxxx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xx区治理项目、xxxx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场外排渠改道工程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动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DA-BY-20220310)。经调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中包组1、2、3的评审因素:财务状况(3.0分):投标人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3年均盈利得3分;需提供经审计的审计报表,未提供的不得分。将投标人近三年的盈利情况作为评审因素。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公开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