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2024〕5号
xx市强亮陶瓷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4T0YT1F
经营者:余*
经营场所:信宜市******
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厂进行检查,并委托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120802)结果显示,你厂的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275mg/L,超过了xx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60mg/L)。
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120802)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3日向你厂送达了《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你厂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厂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厂于2024年3月11日在《xx晚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做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