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2024〕9号)
xx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4〕9号
刘**:
性别:男
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440921************
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2024年2月6日,我局会同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信宜市白坡胡须佬羊驴牛狗屠宰场进行检查,并委托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屠宰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22201)结果显示,你经营的屠宰场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38mg/L、悬浮物为68mg/L,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4.3.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限值(氨氮为15mg/L、悬浮物为60mg/L)。
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222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送达了《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随后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核,确认你事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封堵原排放口,决定准予你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于2024年5月6日在《南方都市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