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二、取证情况
三、处罚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行政处罚决定书(xx财〔2024〕29号)
当事人:
名称:xx市海珠区华洲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105775658596J
住所:xx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新埗头东一号
本机关收到xx市白xx区卫生健康局来函反映你单位在参加“购买社会力量承办的xx市白xx区社区卫生健康服务项目(合同包5:购买永平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编号:HX31150123YLCZ)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造假,移送本机关进行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8月21日开标、评标,预算金额为5217.46万元。你单位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于2023年8月20日提交了响应文件。你单位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拟投入本次项目的负责人情况”中项目负责人为黄德良,并提供其身份证、职称证、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个人资料作为评审因素的佐证材料,该证明显示黄德良参保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未查询到黄德良对应工作时间在你单位的参保缴费记录。
二、取证情况
本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你单位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并补充佐证材料。你单位函复称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为拟投入人员,其本人也同意在华洲社卫中标后,担任永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并向本机关提供了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资质文件,考虑到变更执业单位行政审批时间,为了确保中标后其本人能尽快变更执业单位,你单位与黄德良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待永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一启动,便立即完善相关手续,即刻上任。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单位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均盖有你单位公章,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以上事实有项目采购人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你单位协助调查函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文件,医师执业系统记录,参保缴费系统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单位寄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举行听证,你单位在听证会上不否认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认为你单位主观上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恶意,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免予处罚的规定。即使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未列入免处罚清单也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