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2024〕3号)
xx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4〕3号
信宜市大成镇辉才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5F8EQ69
经营场所:信宜市******
经营者:沈*
2024年1月1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畜禽粪污,将畜禽粪污向附近山林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4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