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登记表(编号01-15)1份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及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1份
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介绍函》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经营者何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xx县上渡街道何香便利店购进、销售烟草制品情况表》1份
8、行政执法记录照片6份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处罚〔2024〕165号
当事人:xx县上渡街道何香便利店
2024年3月27日,我局根据xx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线索,联合xx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xx县上渡街道下渡村禾一屯47号的当事人xx县上渡街道何香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入门左侧的烟草柜内发现摆放有真龙(祥云)等20个品种共133包的烟草制品待售。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何香于2021年07月01日在xx县上渡街道下渡村禾一屯47号开设xx县上渡街道何香便利店,从事经营活动。从2024年2月起,当事人在没有办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渡街道的烟草制品零售摊点购进了真龙(祥云)等20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共购进真龙(祥云)等20个品种共计193包烟草制品,用去购货款2637.00元;已对外销售了真龙(祥云)等9个品种共计60包的烟草制品,获得销货款903.00元,获得利润0元,剩下真龙(祥云)等20个品种共计133包的烟草制品(按进货价计算共1734.00元)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637.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举报登记表(编号01-15)1份,证明我局查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的案件来源。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及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
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介绍函》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截至2024年3月27日尚未取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
6、经营者何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xx县上渡街道何香便利店购进、销售烟草制品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