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2024〕4号
xx市嘉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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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韦**
住所:信宜市******
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120801)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10mg/L,悬浮物浓度为78mg/L,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COD:90mg/L、SS:60mg/L)。
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1208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 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