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不罚字〔2024〕1号)
xx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不罚字〔2024〕1号
xx翔天汽车智能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0651949850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xx省xx市信宜市******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3240万元的塑胶积木益智玩具增资扩产项目。
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xx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不罚事告字〔2024〕1号),告知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收到文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请求我局尽快向你公司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