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
(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
(四)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五)国家民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和陆地边境县(团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六)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
(八)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
(九)农业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十一)审计署: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二)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
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民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扶贫办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姜伟新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穆 虹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丁学东财政部副部长
罗平飞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杨健强国家民委副主任
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
贠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李干杰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齐 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鄂竟平水利部副部长
高鸿宾农业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郭庆平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余效明审计署副审计长
祝列克林业局副局长
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
王国良扶贫办副主任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仇保兴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齐骥同志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