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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VIP专享

提纲:

一、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加强制度建设

  (二)数字助力监督

  (三)打造高素质队伍

二、基层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明

  (二)基层力量薄弱

  (三)主责主业存在短板

  (四)获取线索渠道不畅

三、提升基层检务督察工作质效的措施建议

  (一)构建“多位一体”监督格局

  (二)提升检务督察工作“一体化”水平

  (三)突出主责主业

  (四)强化工作保障


当前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的深入,检察权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基层检务督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一是工作重心转变。员额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及“捕诉一体”办案新模式的实行,使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凸显,但也导致检察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弱化,办案廉政风险加大,如有基层院反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请托打招呼情形增多,司法办案监督成为检务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工作要求提高。一方面,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错案追究开始实体化运行,对检务督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政治督察工作的意见》出台,检务监督作为政治督察牵头负责部门,工作任务愈加繁重。三是监督力量削弱。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一般无单设内部监督机构条件,原部分监察职能、检务督察职能被合并到其他综合行政部门,内部监督力量大大削弱。

一、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检察机关是直接在具体办案过程和环节中履行监督职责,是参与、跟进、融入式的监督,对于促进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意义重大。

检察机关要以深入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检务督察工作专司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力量,应责无旁贷扛起“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使命。

(一)加强制度建设。在构建完善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检务督察工作“有法可依”上,基层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基层院制定出台了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针对排查出的共性问题、个性问题,量身定制防控措施。如建立办理案件代理律师月审查制度,分析检察官所办案件代理律师情况,杜绝同一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某检察官案件情况。如加强刑事案件动态管理,明确检察官在受理、审查、决定等重要流程节点,需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报告以及向检察长报告的不同情形,以程序制约合力防控办案风险点。

(二)数字助力监督。焦监督线索发现难、预判难、落实难等问题,提出“数字化助力检务督察”的实践路径。一方面,用好现有数字化改革成果,如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本中的“三个规定”和检务督察版块、重大事项填报系统等。另一方面,围绕律师代理检察案件、全面从严治党智慧管控、司法办案精细化管控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如有基层院探索研发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系统,案件出现二退三延、违反程序、改判无罪、撤回起诉、罪名改变等廉政风险点时,系统自动报警,从而实现对每起案件全程可视化监控和实时分等级预警。

(三)打造高素质队伍。在基层院设立检务督察办公室,作为检务督察常设办事机构,机构设主任、检务督察专干各1名;在各内设部门设立检务督察工作联络员,负责司法办案日常监督;明确检务督察专干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工作经历,提升岗位“吸引力”。在此基础上,用好退居二线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成立机动式监督团队,通过扩大督察外围力量,强化专业能力补给。

二、基层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定位不明。一是工作重点把握不准。基层院没有从传统检务督察职能中脱离出来,仍将重心放在检风检纪督察、问题线索查处上,执法办案监督、风险防控缺位。二是职能边界未厘清。主要表现在:与案管部门存在职能越位问题,如有基层院将案件瑕疵和质量问题作为督察重点;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问题,针对检察人员既违反检察职责又构成违法违纪的,有些基层院一概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忽视对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追究;与控申部门之间,则存在线索处置不当、流转不及时问题。

(二)基层力量薄弱。一是人数设置不科学。内部监督力量从原来的倒梯字形变成了目前的倒三角形,执法办案量最大进而存在廉政风险最大的基层院内部监督人员配置却最少。二是专人不专。基层院检务督察专干普遍身兼数职,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状态;且多为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无执法办案工作经验,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不熟悉,存在“外行”监督“内行”,难以胜任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三)主责主业存在短板。一是执法督察规范性不足。基层院在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时配套细化举措不多,各地在督察内容、程序和方式上存在差异。有些基层院执法督察工作仅停留在被动执行上级督察任务,对现有“四大检察”格局下新的重点案件缺乏常态化监督;各地基层院在违反检察职责问题线索查处立案标准、调查程序等方面不统一,易产生同案不同处理问题;有些基层院仍停留在人工收集资料、暗访督察等传统督察方式上,执法督察缺乏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有效抓手;有些基层院对整改情况跟踪问效不够,督察结果缺乏硬性约束。二是风险防控效果不理想。目前内部监督更多在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缺失。司法责任制放权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如有基层院在上级督察中被发现,某项必须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在案件流程中出具的意见是“已阅”,存在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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