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
青少年普法教育知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