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四)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一)在网站、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应用场景
(二)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三)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发货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
(一)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三)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
(一)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
(二)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
(三)散布信息含有欺骗性用语或者误导性用语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
(五)强制搭售商品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一)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二)未提高商品价格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一)在平台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和规则不一致
(三)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其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一)提供免密支付服务
(二)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
(三)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一)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
(三)设立、公示价格问题投诉渠道
(四)妥善保存平台内有关价格和交易信息
(五)建立平台内商品质量管控制度
(六)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
(七)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八)依法履行价格行为有关算法备案手续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则所称价格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与价格相关的行为,包括制定或者变更价格、价格标示、收取费用、实施补贴等行为。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规范透明、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者自主定价
第四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订单等方式约定、变更价格。
鼓励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创新技术和商业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消费者,并合法获得利润。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四)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基于平台商业模式由平台经营者实行统一定价的除外。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经营者新增或者变更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平台内经营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对平台内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制定合理过渡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
第七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网站、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应用场景,通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等方式明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分别标示品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三)以显著方式标示商品的运输或者寄递费用、配送方式、发货时间、支付方式等与价格有关的内容,包括其他不可避免的收费。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规则,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动态定价规则,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明确说明。采取在固定价格基础上动态增加额外服务费形式的,应当区分标示价格和额外服务费。
第九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搬运、安装、调试、延长保修期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在显著位置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第十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以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促销价格或者价格促销规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三)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
平台经营者开展补贴促销,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相应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标示预估价格的,应当公开预估价格的构成,充分提示预估价格与最终结算价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显示的预估价格有支付方式等限制条件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前向消费者清晰提示。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平台经营者开展竞价排名或者提供排名推荐服务的,应当向参与竞价的平台内经营者告知搜索排序、推荐和竞价排名的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临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系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于推动创新进步、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