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二)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舶信息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四)航线和停靠站点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污染等管理制度
(一)不适宜乘船的群体、人员
(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安全救生知识
(四)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五)其他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旅客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一)擅自变更或者取消航线、停靠站点的
(二)未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
(三)未以明示的方式对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事项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的
(一)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未依法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二)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员未依法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 4 号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4月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许 勤
2019年4月12日
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航水域,是指本省沿海水域和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湖泊、洼淀、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型客船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小型客船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小型客船运输应当坚持安全便捷、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方向。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船舶。在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内的通航水域从事小型客船运输应当使用绿色环保船舶。
第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通航水域相关功能区划和水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小型客船停靠站点,划定小型客船专用停泊区域。
第六条 从事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信息或者材料:
(一)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二)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舶信息;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四)航线和停靠站点;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污染等管理制度。
以上信息或者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获取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重复提交。经营者提交或者通过政务信息获取的信息、材料齐全的,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第七条 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配备相应的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设备。
第八条 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员应当依法持有水路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航线、停靠站点为旅客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情况向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变更或者取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