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行安全,促进水运高质量发展,规范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收取船舶过闸费的船闸(含套闸、节制闸通航孔)。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以下统称船舶)。
第三条 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便民和公平负担、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船闸过闸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类船闸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收取船舶过闸费。
省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过闸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过闸费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船闸建设养护管理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公示过闸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通过船闸的船舶应当向执收单位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按照规定缴纳过闸费。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准确记录过闸信息,告知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缴过闸费金额。
船舶缴清过闸费后,执收单位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监(印)制的收费票据。
船舶缴费后因特殊情况,不再过闸或者不再优先过闸,可以向执收单位申请退费并说明理由,经执收单位核实后办理退费。
第九条 船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