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71 号)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科学规划公墓的数量、规模、地点等。编制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需要为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建设遗体安葬设施的,由县(市、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批准结果报省民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二)符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有建设所需的资金;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有与公墓管理服务相匹配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草地;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第十条 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零点五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零点八平方米。
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