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4 号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3月20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