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炳军
2023年2月12日
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强省会”行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委托方)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的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下列层级委托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平坝区、龙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花溪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花溪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无相应实施主体的,可以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方应当充分评估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委托事项。
第五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委托方应当会同受委托方在委托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需要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互关联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委托方在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后,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同步委托。
第七条 需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依法协商,签订委托协议。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