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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VIP免费

提纲:

省长 王凯

2022年12月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17

省长 王凯

2022123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20221114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21日起施行。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年度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下级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涉法性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选任选聘、解任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并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内部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3年以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

(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选任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已经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四)未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选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选任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自愿择优的原则。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选任选聘出适合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个别邀请等方式选任选聘。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选任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条 选聘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将拟聘人员名单、初步考察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选聘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选聘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将拟聘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初步考察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保障、聘用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的任用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连续任用聘用。

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政府单位的聘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服务合同及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服务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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