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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VIP免费

提纲:

省长 王凯

2023年1月1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18

省长 王凯

2023115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315日省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31日起施行。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

第七条 应聘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书或者由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职称证书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材料;

(四)个人情况、工作简历;

(五)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应聘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以及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经评价决定聘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颁发聘用证书;未予聘用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应聘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应聘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法定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应聘人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被聘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人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不得被聘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远程使用和管理系统,与有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等实现信息交互和共享,推动评标全过程电子化。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立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

(二)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符合保密要求的抽取评标专家的场所;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

(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和网络抽取的规定;

(三)按照要求参加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培训;

(四)做好网络抽取终端使用、评标专家抽取等有关资料的档案保存工作;

(五)在抽取过程中发现有要求指定或者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网络抽取终端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开设条件或者其管理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规定职责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开通网络抽取终端的有关协议暂停提供网络连接服务。

第三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以从国家、外省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抽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需要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使用评标专家的,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遵循公正规范、条件合理、专业匹配、机会均等的原则。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符合招标项目所需条件的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三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专家的范围扩大至国家或者外省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过系统自动传输或者打印确认。

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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