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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VIP免费

提纲: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审议提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院长、副院长人选

  (三)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四)设立仲裁员名册

  (五)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订重要规章制度

  (八)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日常管理

  (三)决定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

  (七)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争议解决规则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专家评审、谈判促进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收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

  (二)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

  (三)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的专门委员会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调解员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

  (四)与争议解决有关的法律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322

《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17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6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9423


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

201211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试行,根据20194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规范机构运作,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本规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管理和运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第三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独立运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第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公平、合理、高效地解决境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深圳国际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第六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境外人士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理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及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二)审议提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院长、副院长人选;

(三)审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四)设立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请和解聘;

(五)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审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报酬制度、执行管理机构薪酬制度和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八)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四)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修订章程须经全体理事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岗位。

院长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院长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院长和副院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日常管理;

(三)决定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仲裁员和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五)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七)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形式争议解决规则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实际,制定仲裁规则、调解规则、谈判促进规则、专家评审规则和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规则。

第十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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