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2022-10-14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2年9月14日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为了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及产品检验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标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地方标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原则,有利于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地方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地方标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市地方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本市地方标准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统筹推进地方标准工作规划;
(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备案;
(三)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全市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其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解读、宣传和实施,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地方标准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条 推动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本市,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成立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地方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有关立项建议后,可以转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建议征集情况,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地方标准项目汇总表;
(三)地方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以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立项申请书应当包含该项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论证,标准起草单位,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评审,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估,并对其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明确年度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公布后,当年度原则上不再新增地方标准项目。
第十六条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
快速立项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二)项目任务来源以及紧迫性的说明;
(三)项目完成进度安排。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快速立项申请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执行期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变更地方标准项目的名称、标准起草单位等事项的,应当提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确有必要延期的,由标准起草单位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期完成,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制定地方标准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地方标准项目发生变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或者终止项目的,可以提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标准起草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由来自学术团体、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作为标准起草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从事专门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建、人员聘任、工作制度等事项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以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标准为标杆,提升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二)充分协调各相关意见;
(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四)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标准编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同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起草过程等;
(三)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以及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标准的对标情况;
(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以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五)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
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的编制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修订后的地方标准和原地方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下列材料,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地方标准送审稿;
(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地方标准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还应当提交地方标准测试或者验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后,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社会公众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地方标准送审稿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