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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VIP免费

提纲:

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56 


《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已经202212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3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31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区县(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研究制定地方志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初审或者审查验收地方志书;

(四)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旧志整理工作,搜集、管护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五)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及规范化管理;

(六)组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地方志相关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保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志工作。

第六条  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市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和区县(自治县)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分别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三)涉及少数民族的,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包含民族歧视、地域歧视的内容;

(四)涉及宗教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记述宗教有关内容;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并掌握地方志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

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

地方志文稿涉及少数民族、宗教内容的,应当有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从事少数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相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市、区县(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以市、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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