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已经2022年12月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3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申诉处理机关。
第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还应当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代表。具体申诉事项的复查可以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机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申诉处理机关负责人、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具体申诉事项的审查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律专家、教育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 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提起申诉的期限以及方式。
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复查学生申诉事项,并向学校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十条 学校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复查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学生自收到复查决定书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二)技工学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三)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内容包括学生、学校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申诉日期,并由学生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名;
(二)学校出具的复查决定书或者学生曾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证据;
(三)学校出具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条件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