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号)
2022-11-0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冬季至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
(第174号)
2022-11-07
为切实做好西藏自治区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西藏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其中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各地(市)、县(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域。在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精准划定防灭火管制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第一责任人职责,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目标责任书。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主要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督促指导。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防灭火各项工作。林草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部门防火监管职责。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重点地段、入山路口的防范,实行专人看守。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林区范围内野外用火必须做到“十个严禁”(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做饭、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取暖、严禁林区野外烧香、严禁林区野外使用太阳灶、严禁林区吸烟、严禁林区狩猎打猎、严禁林区砍伐林木、严禁林区举办篝火晚会、严禁林区运输使用爆破物、严禁林区施工爆破实弹射击),对未经许可擅自在防火区域用火的,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查处。防火期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审批制度,落实责任制管理,制订防灭火预案,配备灭火器材装备,安排监督管理人员。群众上山放牧,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五、扎实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物资储备,全面检修扑火机具等设备,提高防灭火能力。各级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