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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草原防火命令VIP免费

提纲:

川府规〔202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草原防火命令

川府规〔20228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1日至5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草原防火管制区。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适时发布禁火令,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野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牧区要道口以及各类涉草原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等设立检查站,并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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