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推进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坚决防止非法侵占、填埋城区湿地现象发生
四、着力修复和提升城区湿地生态功能
五、切实加强对城区湿地保护的组织领导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
(2014年10月1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各地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以下简称城区湿地)保护,严禁非法侵占、破坏城区湿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城区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更好地发挥湿地蓄水防洪、净化水质、维持碳循环、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湿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把城区湿地作为荒地开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并结合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城区湿地保护。
二、加快推进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城区湿地资源的全面调查,建立城区湿地档案和地图数据库,并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为了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全省城区湿地资源调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适时发布城区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要更加严格依法保护城区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的城区湿地应当纳入省重要湿地名录。没有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城区湿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原则,编制城区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对城区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区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规划得以实施。
三、坚决防止非法侵占、填埋城区湿地现象发生
城区湿地是公共资源,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