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方明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6813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方明工伤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5748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方明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748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方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共计21036元
五、对申请人刘方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4967号
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方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4967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方明工伤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6813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共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方明工伤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