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1
关于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的公告
2022-12-31
为加强全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告。
一、概念解释
1.本公告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2.本公告所称河道管理范围,对于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3.本公告所称水库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二、禁止事项
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2.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3.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
5.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牧、围栏养殖牲畜、开挖鱼塘养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7.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
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0.禁止围湖造地;
11.禁止围垦河道;
12.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13.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14.禁止在河道、水库、水塘等水域管理范围内随意丢弃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15.禁止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16.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17.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18.禁止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19.禁止违法违规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光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