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畜禽养殖、网箱养鱼、捕猎野生水禽、擅自捕鱼等活动
二、依据《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项
三、依据《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四、禁止猎捕野生水禽
五、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协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萌山水库水域生态保护严厉打击偷盗渔业资源、野生动物及擅自游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萌山水库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物资源种群稳定,保护水库水质,保障涉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水域生态保护严厉打击偷盗渔业资源及擅自游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畜禽养殖、网箱养鱼、捕猎野生水禽、擅自捕鱼等活动。禁止餐饮酒店、超市等违规收购、销售水库水生野生鱼类、水鸟类等。
二、依据《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项,在水库内毒鱼、电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捕鱼的,没收渔具、渔船、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