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工作“要约行动”提示函
全市各类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赤峰市总工会、赤峰市人社局、赤峰市工商联就2023年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事宜提示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企业、各企业工会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请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开展集体协商活动,以及集体合同、工资专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