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1
关于做好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提示函
2022-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
近期,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的通过发放消费券激发消费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拉动经济回暖,对“两稳一保”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未依法经公平竞争程序指定单一平台发放消费券,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引发一定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券发放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释放政策红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消费券发放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发放消费券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地在制定有关政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市监反垄规〔2021〕 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相关平台经营者、商家和消费者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二、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各地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做好审查,重点审查在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待遇等问题,依法保障相关平台经营者、商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消费券发放平台选择的公平性。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