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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VIP免费

提纲:

一、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二、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三、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四、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案

五、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施工塔吊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案

六、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七、xx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八、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关于2024年第五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xx、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五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xx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xx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园区建设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有13栋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每栋楼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90000元。

四、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案

xx某建设有限公司在xx市西二环与某路交口施工过程中损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水外溢,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第一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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