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申请人桑昌林与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桑昌林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的工资差额323.6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桑昌林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期间工资14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桑昌林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元
五、对于申请人桑昌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03号
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桑昌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桑昌林与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桑昌林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4日的工资差额323.6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神吉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