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希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希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希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希千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4500元
五、对申请人岳希千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17号
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岳希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希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钢好无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岳希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