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确认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申请人张后勤与被申请人上海仲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仲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后勤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2373.1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仲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后勤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的高温季节津贴人民币1200元
四、对于申请人张后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445号
上海仲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后勤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4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申请人张后勤与被申请人上海仲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仲淼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