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被申请人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二、被申请人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6月6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3931.6元
三、对申请人张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15号
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京增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