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被申请人上海庭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仕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0月8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418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庭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仕明2023年5月13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45元
三、对申请人李仕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46号
上海庭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仕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庭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仕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10月8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41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