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4900.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2022年9月3日至2023年1月24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3761.54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医疗费人民币1354.97元
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98号
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孝双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4900.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沈孝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权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