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间内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遇有重大公共活动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城区、县工业园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区域内的东平县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