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
二、严禁乱捕滥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濒危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行为
三、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的行为
四、本县各类宾馆、酒店、各农贸市场、各销售摊点、车站、码头等场所
五、严厉禁止全县各类公职人员购买、食用候鸟等各种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
六、对于违反以下通告内容的相关人员
(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
(三)非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国家、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加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
七、设立对乱捕滥猎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等破坏候鸟等野生动物资源的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安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候鸟等野生动物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确保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安全,要自觉养成全民爱护、保护野生动物的高尚情操和社会风气。
二、严禁乱捕滥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濒危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的行为。
三、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的行为,严禁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的行为。
四、本县各类宾馆、酒店、各农贸市场、各销售摊点、车站、码头等场所,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经营加工、销售、携带、运输候鸟等各种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
五、严厉禁止全县各类公职人员购买、食用候鸟等各种野生动物及其制(产)品。
六、对于违反以下通告内容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