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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VIP免费

提纲: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117日起,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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