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2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
工作的公告
2022-08-22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