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书 xx自然资执规强拆决字〔2024〕7号
当事人:
姓名:张某对
身份证号码:441822********0033
联系电话:189*****446
住址:xx市xx城环城西路14号
因张某早(已故)在xx市xx城环城西路14号房屋后未经批准搭建砖墙锌铁皮顶结构一层棚房,你一直持续使用至今未拆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x自然资执规决字〔2022〕45号),已于2022年9月16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