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国函〔2022〕10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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