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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VIP免费

提纲:

国函〔2023〕12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122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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