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国函〔202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
国函〔2023〕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原则同意示范园区建设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示范园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对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中印尼经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