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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系列第461期(6篇)中国法学会“积极推动民法典实施座谈会”发言材料汇编VIP专享

提纲:

1.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

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3.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雪樵:

4.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

5.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6.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本宇:







1.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


运用民法典编纂经验开展法典化立法研究……………………………………1


2.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做好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3


3.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雪樵:


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全面履行检察职责………………………………………5


4.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7


5.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为民法典编纂和实施贡献智慧力量……………………………………………9


6.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本宇:


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推动社会治理创新……………………………………11







































总结民法典编纂经验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


中国法学会“积极推动民法典实施座谈会”发言材料汇编


(人民日报,2021416日)



运用民法典编纂经验开展法典化立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十三个方面: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编纂成功的根本保障。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了此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为编纂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编纂民法典纳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确定为重点立法项目。

三是扎实丰富的民事立法、司法、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各方面的实践,为编纂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是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体现民法典的人民属性。着力突出保护民事权利这一主线对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作有针对性的规定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五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中国国情实际,突出体现中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

六是坚持科学立法,把握好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入研究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好民法典作为编纂式立法、法典化立法、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本定位。

七是树立创新思维适应法典编纂的新立法形式从工作思路到工作机制从体例结构到制度内容,从立法技术到审议方式,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突破。








八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课题。法与时转则治”。深入研究法治建设中的新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突出民法典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九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


广大人大代表的意见,凝聚代表们的最大共识。


十是坚持开门立法,将问法于民贯穿于编纂工作全过程。10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7次赴地方调研,专门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有关调查,为立法决策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民意基础。

十一是强化理论研究。积极研究民事法律理论,广泛听取学界意见,凝聚理论共识,筑牢编纂工作的理论根基。

十二是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法工委发言人等制度平台及时对外发声,回应关切,解疑释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三是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障编纂工作顺利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单位也作出了重要贡献。

民法典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取得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要运用好民法典编纂成功经验,积极开展法典化立法研究,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其他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做好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标民法典,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528日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对指导性案例一并清理决定2件不再参照适用同时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完成本辖区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有力促进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二是及时出台一批与民法典配套施行的司法解释。聚焦急需解决的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涉及民法典时间效力、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的7件司法解释,修订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法典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三是开展多层次民法典学习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培训方案,统筹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学习培训举办“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宣讲辅导12讲,举办专题培训班4期,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训的全国四级法院干警达120人次。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民法典贯彻实施保障机制。14日,组织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对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再次进行动员部署,健全保障机制,密切跟踪施行情况,持续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二是持续做好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工作。3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推动民法典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目前,正抓紧起草涉外卖快递平台用工司法解释,有序做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解释一等的调研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商事领域反垄断领域的司法解释,确保民法典的新增重点制度、平等保护理念落到实处。

三是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紧紧围绕民法典新增和重大修改制度、新司法解释以及新旧制度衔接进行重点培训,注重法典化思维养成,陆续推出配套司法解释的系列解读,引导法官更好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则。

四是注重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功能。布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取得积极反响。目前正组织各级法院报送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正


确适用民法典提供具体指引。


五是有序开展案件审理工作226,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了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贯彻落实民法典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各地法院根据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批案件,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打羽毛球被击中右眼状告球友案”等。

总体而言,民法典在人民法院得到了全面有效执行,民法典新规定新精神


新理念在司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全面履行检察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张雪樵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民法典贯彻实施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


司法活动的监督”。


2020127日,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提出全国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同时会议还专门就民法典的溯及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切实做到诉讼监督与司法救济并重,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一是健全民事申诉受理、审查机制。修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增设长达二年的申请监督期限与申请复查制度,做到有诉必理、七日内及时反馈。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二是强化精准监督。注重选择在民法典倡导的法治理念上,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发布抗诉决定努力做到监督一件推动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提升一步。建成全国民事行政专家互联网咨询平台,借助外脑,引入社会监督,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是不断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追究和制裁机制。制发高检院五号检察建议后,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统一部署运用虚假诉讼监督智能辅助平台,加大查办虚假诉讼和虚假公证、虚假仲裁的执行案件。四是对未成年人、农民工、困难群众等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支持起诉。

第二,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通过依法、审慎履职,防止杜绝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和干预。二是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三是把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原则精神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导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同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案件,优先执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第三,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针对行政诉讼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处理实体利益诉求的问题,全国检察机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监督的常态性任务,不








仅用行政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于法有据,还运用民法典从整体上把握案件争议问题,理清因果关系,促进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确保案结事了政和。

第四,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是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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