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





